序號 | 事項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主體 | 承辦機構 | 執法依據 | 實施對象 | 辦理時限 | 備注 |
1 | 對拒絕、阻礙審計檢查或者提供虛假審計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該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 法人 | 法定時限 | |
2 |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法律規定已明確審計機關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在審計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處罰 | 行政處罰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法人 | 法定時限 | |
3 |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法律規定已明確審計機關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在審計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處罰 | 行政處罰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十五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改變預算收入上繳方式的;(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預算資金的;(三)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四)其他違反財政管理規定的行為”。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 法人 | 法定時限 | |
4 | 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 | 行政監督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后,報本級政府審定,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第八十九條“縣級以上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 法人 | 法定時限 | |
5 | 對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 行政監督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 法人 | 法定時限 | |
6 | 對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 | 行政監督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 法人 | 法定時限 | |
7 | 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以及其他公共資金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 行政監督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源、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公共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 法人 | 法定時限 | |
8 | 經濟任責審計監督 | 行政監督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八條“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黨內法規】 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對其管轄范圍內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推動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管理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防控重大經濟風險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第四條“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一)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三)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機構,以下統稱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主要領導人員;(四)上級領導干部兼任下級單位正職領導職務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五)黨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黨委要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其他主要領導干部”、第五條“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規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也可以在領導干部離任后進行,以任職期間審計為主”、第六條“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遇有干部管理權限與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等不一致時,由對領導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部門與同級審計機關共同確定實施審計的審計機關。地方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地方黨委與上一級審計機關協商后,由上一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 | 法人 | 法定時限 | |
9 | 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審計監督 | 行政監督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審計程序、方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 法人 | 法定時限 | |
10 | 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監督 | 行政監督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二條“被審計單位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參加依法成立的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 法人 | 法定時限 | |
11 | 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審計報告的核查 | 行政監督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三條“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 法人 | 法定時限 | |
12 | 封存有關資料和違規取得的資產 | 行政強制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故意毀損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行政法規】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 法人 | 法定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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