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執法類型 | 事項名稱 | 執法主體 | 承辦機構(實施主體) | 執法依據 | 實施對象 | 辦理時限 | |
1 | 行政處罰 | 對招標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正) 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七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部門規章】《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2017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有關規定處罰: (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發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三)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四)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8年自治區政府令第103號)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實施項目的法人單位 | 九十日 | |
2 | 行政處罰 | 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 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正) 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第六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部門規章】《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2017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有關規定處罰: (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發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三)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 (四)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8年自治區政府令第103號) 第五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實施項目的法人單位 | 九十日 | |
3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未依照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行為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73號) ????第十九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2023年修正) ????第五十七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企業法人 | 九十日 | |
4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行為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行政法規】《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73號) ????第二十條??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并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部門規章】《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2023年修正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號) 第五十八條??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并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企業法人 | 九十日 | |
5 | 行政處罰 | 對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等行為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5年修正) 第三十九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2017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4號)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設防空地下室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或者質量標準建設人防工程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將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四)人防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侵占人防工程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防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七)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八)向人防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九)故意損壞人民防空設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其他危害人防工程依法應當予以處罰的行為 | 公民、法人 | 九十日 | |
6 | 行政處罰 | 對不依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價格信息和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有關資料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條例》(2017年) 第七條第四項 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統稱政府定價機構)依法開展成本調查、成本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認定、價格監督檢查等工作,如實提供價格信息和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依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價格信息和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有關資料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部門規章】《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8號)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拒絕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不完整提供資料的,定價機關可以中止成本監審、按照從低原則核定成本,并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 公民、法人、各行政單位 | 九十日 | |
7 | 行政處罰 | 對供電企業向依法關閉的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等高危企業和非法經營的單位供電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寧夏回族自治區供用電條例(2019年修訂) 第十九條二款供電企業不得向依法關閉的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等高危企業和非法經營的單位供電。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供電電費五倍罰款。 | 國網供電公司 | 九十日 | |
8 | 行政處罰 | 對供電企業損害用戶權益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寧夏回族自治區供用電條例(2019)第三十三條 供電企業不得有下列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向用戶供電;(二)不按照規定的電能質量供電;(三)不按照核準的電價標準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計收電費,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四)不按照規定序位限電、停電;(五)為用戶指定電力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六)非法增設供電條件或者變相增加用戶負擔;(七)其他損害用戶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用戶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國網供電公司 | 九十日 | |
9 | 行政處罰 | 對危害發電、變電、充(換)電設施安全等行為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2年)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發電、變電、充(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一)擅自進入發電廠、變電站內私接電源,移動、損毀標志物;(二)在通往發電廠、變電站的專用道路上設置障礙;(三)利用發電廠、變電站的圍墻興建建筑物、構筑物;(四)在輸水、輸油、供熱、沖灰管道(溝)保護區內取土、開挖、鉆探,傾倒腐蝕性物質,堆放垃圾和礦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五)未經發電廠同意,在灰壩(場)上挖砂、取土、種植樹木和農作物,興建建筑物、構筑物;(六)擅自移動、損壞充(換)電設施和標志,在充(換)電站出入口設置障礙。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距離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35千伏及以下5米、110千伏及以上10米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以外取土、打樁、鉆探、開挖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預留通往桿塔、拉線基礎的道路,用于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的通行;(二)對可能引起桿塔、拉線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的,負責修筑護坡;(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和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它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二)燒窯、燒荒、焚燒秸稈、燃燒煙花爆竹;(三)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構筑物的高度;(四)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五)設置大型廣告牌、懸置氣球等易漂浮的物體;(六)挖掘、經營魚塘或者垂釣;(七)實施導致導線對地距離縮小的填埋、鋪墊等活動; (八)其他危及電力線路以及人員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纜線路安全的行為:(一)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和易燃、易爆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種植樹木,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二)在河道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砂。 | 國網供電公司 | 九十日 | |
10 | 行政處罰 | 對實施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行為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行政法規】《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2年) 第三十一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二)向導線、絕緣子拋擲物體;(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或者懸置氣球等易漂浮的物體;(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五)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懸掛廣告條幅;(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或者牽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七)拆卸桿塔或者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標志牌;(八)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者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九)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實施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倒桿、倒塔、停電等嚴重后果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國網供電公司 | 九十日 | |
11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9年修訂)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電營業區供電的;(三)擅自向外轉供電的。 第三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 國網供電公司 | 九十日 | |
12 | 行政處罰 | 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二條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 國網供電公司 | 九十日 | |
13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淘汰或者質量不合格的用電設備,用電設備產生的諧波超出標準,危害用電安全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修正) 第十四條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供用電條例》(2019年)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用電行為:(四)使用淘汰或者質量不合格的用電設備,用電設備產生的諧波超出標準,危害用電安全的。 | 國網供電公司 | 九十日 | |
14 | 行政處罰 | 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等行為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行政法規】《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40號修訂)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敬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 其他款項;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 糧食收購備案企業 | 九十日 | |
15 | 行政處罰 | 未按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行政法規】《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40號修訂) 第四十六條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使用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銷售、加工。 | 糧食收購備案企業 | 九十日 | |
16 | 行政處罰 | 對自治區儲備糧(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油)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等行為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2015年修改) 第四十八條??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自治區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的; (二)儲存的自治區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違反自治區儲備糧儲存費用等補貼和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 (四)擅自串換儲備糧品種或者變更儲存地點的; (五)發現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不及時報告的; (六)以儲備糧進行擔?;蛘咔鍍攤鶆盏?。 第五十一條??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上述行為的,由認定其儲存企業資格的糧食管理部門取消其儲存企業資格。對國有糧食承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 | 九十日 | |
17 | 行政處罰 | 對阻撓安裝人防警報設施等行為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第三十二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通信、警報網所需的電路、頻率,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予以保障;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阻撓。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管理辦法》(2007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6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警報通信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以及警報信號的發放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警報通信設施建設規劃安裝警報通信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阻撓。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安全距離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物品,不得占用、堵塞通向警報通信設施的通道。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警報通信設施。因警報通信設施所在的建筑物拆除、改建確需拆除、遷移警報通信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的20日,向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7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 (一)阻撓安裝警報通信設施的; (二)擅自拆除警報通信設施的; (三)占用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人民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的。 | 公民、法人 | 九十日 | |
18 | 行政處罰 | 虛報、瞞報儲備糧(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油)數量等行為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2015年修改) 第四十九條??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虛報、瞞報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儲備糧中新陳混摻、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入庫的儲備糧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質量等級和標準要求的; (四)造成儲備糧品質劣變、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應急動用命令的; (六)擅自動用儲備糧的; (七)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自治區儲備糧收購、年度輪換計劃的。 第五十一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行為之一的,由認定其儲存企業資格的糧食管理部門取消其儲存企業資格。對國有糧食承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 | 九十日 | |
19 | 行政處罰 | 對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行政法規】《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40號修訂)第四十三條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糧食收購備案企業 | 九十日 | |
20 | 行政處罰 |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行政法規】《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40號修訂)第四十七條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自治區自治區儲備糧承儲企業設區的市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縣級縣級行政區域內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5—(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 糧食收購備案企業 | 九十日 | |
21 | 行政處罰 | 對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處罰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行政法規】《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40號修訂)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蛘咔鍍攤鶆?;(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 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 | 九十日 | |
22 | 行政強制 | 查封、扣押糧食、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活動場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行政法規】《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40號修訂)第三十八條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 糧食收購備案企業 | 3個月 | |
23 | 行政檢查 | 對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施工、質量、維護進行的行政監督檢查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對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5年修正): 第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人民防空戰術、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2017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4號) 第二十七條 人防工程的投資者和承租人應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檢查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遵守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安全保護規定,保證人防工程防空效能。 (三)定期對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安全管理等制度,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法予以處理。 | 公民、法人 | 依據法定辦理期限 | |
24 | 行政檢查 | 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行政法規】《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40號修訂) 第三十八條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的購 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 查。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 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檢查糧食數量, 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 食,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 糧食收購備案企業 | 依據法定辦理期限 | |
25 | 行政檢查 | 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監管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青銅峽市發展和改革局 | 【規范性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糧食局《關于印發〈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經貿〔2012〕1520號) 第五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進行監督檢查??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出庫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承儲企庫履行出庫義務,并及時協調處理直屬庫移交的本地區非直屬庫出庫糾紛。 【規范性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糧食局 財政部等《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糧檢〔2016〕12號) (三)強化監督指導。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中儲糧直屬庫和農發行分支機構切實加強糧食出庫管理,建立經常性巡查制度,及時受理投訴、協調糾紛,爭取把各類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 | 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 | 依據法定辦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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